中華民國不等同於「中國」──關於旺旺集團說法的法律辯證
27日洪秀柱率訪問團在北京會見中共政協主席王滬寧。翻攝自中國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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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不等同於「中國」──關於旺旺集團說法的法律辯證

2025/06/10 06:20:00

譚偉恩/國立中興大學國際政治研究所教授
在由中共官方主辦之第二屆「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中,旺旺集團(Want Want Group)總經理蔡旺庭先生的一段發言內容引起了政治爭議和經濟漣漪。蔡先生表示,「旺旺」起源於中國台灣,發展於「祖國大陸」,並指出「我們」就是中國人,感恩「祖國」給予的各項支持,感謝「祖國」的市場發展紅利。
上述言論在共產黨統治下的中國大陸被視為高度政治正確,是對台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再次肯認;然而,在民主法治的台澎金馬,特別是在重視台灣主體性及堅守中華民國在台灣的人民心中,蔡先生的言論恐怕就很難與「紅色資本」脫鉤,也不易獲得法律上的正當性。何以如此?
首先,我們得釐清「旺旺集團」的昔日與如今。旺旺集團於1962年在宜蘭誕生,當時係一間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隨著之後業務量的增加和公司投資方向的選擇,1983年以「旺旺」作為品牌的食品公司於1992年決定進軍中國大陸市場,是台灣當時第一間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法律註冊商標之台資企業,並於1994年在湖南省設立第一間食品工廠。兩年後(1996),旺旺控股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設立,其股票也在該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旺旺控股有限公司透過重組,移師到開曼群島完成法律註冊程序,接著於2008年在香港設立旺旺中國控股有限公司(Want Want China Holdings Limited),股票在香港聯交所上市(代碼為0151.HK)。值得注意的是,同年11月3日,「旺旺」併購台灣的中國時報集團及其旗下的媒體事業(包含中國電視公司、中國時報及中天電視),自此從食品產銷跨足到媒體經營。
從上述公司業務的擴張與法律設籍來看,「旺旺」的母公司目前並不在台灣國境之內,但旺旺中時與早年自宜蘭發跡的旺旺食品仍依中華民國現行有效的法律在台灣境內營運,並依據中華民國的《公司法》、《所得稅法》,以及相關法令納稅和進行公司治理。所以並非全然逸脫台灣法律管轄之私人企業,只是自「旺旺」於1992年進軍中國大陸市場後,透過與對岸地方政府合資之形式,已在多處設有公司和工廠,故必須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相關法律繳納營業稅、所得稅和其它行政規費。觀之「旺旺」自2008年以後的會計財報,其營收中有近90%來自中國大陸的市場。職是之故,「旺旺」在法律上應被定性為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operation),整體上係以設址於英屬開曼群島的旺旺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作為集團資本之核心,惟實際業務或商業上之真實聯繫是集中在中國大陸(主要獲利市場)與台灣(次要獲利市場)。
其次,在瞭解「旺旺」的經營概況和法律設籍狀態後,吾人可以有所本地去思考蔡旺庭先生日前的發言內容有沒有逾越企業言論自由的界線。從民主國家的法治制度出發,法人和自然人同樣擁有言論自由權,但凡有權利定亦有其義務,因此法人的代表(例如:總經理)在其公開發言時,若內容涉及敏感之政治或經濟議題,尤其是具有爭議性的國家領土範圍之界定(詳見中華民國司法院釋字第328號),理應格外謹慎。理由在於,領土範圍的界定乃高度政治性問題,而具體之疆界劃定必然伴隨一定程度之統治行為。「旺旺」係屬私人財團,客觀上難以對任何領土進行政治意義的統治,故難有置喙領土範圍之言論表意權。蔡先生不當將台灣與中國綁定在一個詞彙裡,無論是「中國台灣」還是「台灣中國」均有欠允當,並可能對「旺旺」的品牌形象與市場接受度造成負面影響,尤其是相當數量的台灣消費者會將蔡先生的言論視為整個「旺旺集團」的政治表態,進而用消費抵制的方式向「旺旺」表達抗議;然而,這對座落且生根於宜蘭冬山或蘇澳的「旺旺」食品製作工廠來說,既不公平又很無辜。
第三,儘管吾人不難理解中共透過舉辦「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並邀請台商在會中公開表態支持「一中」論述,是長期以來統戰台灣之慣性操作。但從一個健康的經商與投資環境來說,中共這類高調、政治性極強的操作,不僅引發或加劇台灣社會對中共的反感情緒,也對台資和外資企業的投資信心造成潛在衝擊(吳介民,2017:682-683)。詳言之,當中國要求私人企業對敏感政治議題公開表態時,等同於將商業活動與經濟行為高度政治化,甚至是武器化(weaponization)。此種作法對於追求經商中立與營運環境穩定的外國投資者而言,無疑是一種風險。毋寧,企業不得不考慮一旦進入中國市場,不僅需面對非正常市場經濟的競爭生態,還必須配合北京當局進行政治表演。如果將中共的要求置之不理,將極可能因政治立場不一致而被視為有二心,面臨經濟上的不利益或損失。
蔡旺庭,圖片取自中國新聞社_2025-06-03.jpg
旺旺集團總經理蔡旺庭於海峽兩岸中華文化峰會中致詞說,旺旺起源於中國台灣。圖片翻拍自中國新聞社。
過去,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處於黃金機遇期,許多歐美籍的跨國公司搶著擠進大陸的市場,北京當局有本錢進行將經濟加以政治化的統戰技倆;現在,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面臨瓶勁,北京若堅持續採此策略,除了會增加干預成本,也會削弱中國大陸對外資的吸引力。另一方面,對在台灣的企業主而言,像「旺旺」這樣的案例將被視為「被迫效忠」之殷鑑,若未來自己到大陸投資也有可能必須迎合北京當局做出政治表態,企業主必然會在品牌形象受損(尤其是在台灣),但大陸市場獲利情況不明的困境中,做出進退維谷的抉擇。運氣不好的話,甚至還有可能陷入兩岸政治僵局與台美中三邊政經壓力的夾殺。
旺旺事件凸顯出台灣的投資者及其企業在兩岸政治關係緊張下遭逢之典型困境。從國家安全與企業責任的角度觀之,我政府應對同時設廠或投資於海峽兩岸的跨國公司提供明確、細緻和具體的行為指南,並將法人在中國大陸的言論自由範圍逐漸具體化。目前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只是規範民間往來的基本法,其核心主旨是在兩岸政治僵局未能解除以前,有限度開放民間需要的各種往來,但不得逾越有損於台灣安全、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基本前提。職是之故,依據上開《條例》第33條的規定,若旺旺集團於台灣註冊設立之媒體公司確實有為中共進行政治宣傳之行為,主管機關當然有權依法展開調查,並對違法之具體情事加以懲處。至於蔡旺庭先生的言論,究其公開表述之地點為北京,而其現有國籍是否為中華民國需要加以查證,上開《條例》第40條的規定未必能對其發揮拘束。不過,值得進一步思考的是,《條例》第33條之1的規定是否能在這起事件中有所適用?倘若不行,本條目前的規範對象於未來是否有必要透過修法進行調整,以避免「旺旺事件」之類似情況再度發生,誠值研析。
本文認為,雖然我國現行法規範對此類在中國大陸參加官方活動並發表統戰言論之行為難以直接進行管轄或強制裁罰,但政府仍可對於頻繁參與對岸官方活動之企業,由主管機關在審核補助、發放產業獎勵,或是召標公營事業合作案時透過「企業社會責任」的指標來進行風險控管及風險預防。另一方面,旺旺集團針對陸委會第034號新聞稿所發表之聲明,已在論述上明顯背離中華民國的憲政機制;詳言之,「旺旺」宣稱根據我國《憲法》及前述提及之《條例》,台灣和大陸同屬一個中國,因此台灣人就是中國人。此論點不僅過於簡化,更不當地將中華民國等同於「中國」。嚴格依據《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規定而論,台灣地區和大陸地區均屬中華民國,而不是「中國」。此外,中華民國的憲政機制明確指出「在國家統一前」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的往來需求有必要進行特別規範,旨在保障國家安全與人民利益,至於「一中原則」或「中國人」這樣的政治概念完全不在我國的憲政機制之內,而自《憲法》最後一次進行增修後,我國的司法實務與行政慣例均反覆證成與踐行「中華民國」的存在,以及將北京當局定性為競爭性的政權,從來沒有肯認過「兩岸同屬一中」的官方表述。
有鑑於此,旺旺集團實不應以自己偏好的政治立場來偷渡欠缺邏輯的法律主張,甚至進一步區解中華民國的憲法機制。作為私人且營利性質的財團法人,旺旺集團或它的自然人代表,沒有任何正當性可以將台灣的主權歸屬作為自己輸誠北京當局的政治籌碼,更不可將自己主觀上對「中華兒女」、「中國人」、「祖國」等概念的認知化約為台灣全體人民的認知。台灣作為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依據它的憲法來保障個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言論自由,雖然其代價或風險是容易面臨像「旺旺事件」這樣的挑戰。然而,台灣的民主韌性不會輕易向中共的統戰低頭;相反地,日後針對台籍企業在中國大陸遭遇政治表態壓力時,我們可以透過設立跨部門快速應變窗口(或委託海基會來進行),提供法律、國際輿論、甚至經濟轉型的策略支援。此應變窗口的機制可借重經濟部、外交部、國安會、陸委會等經驗豐富的公部門資源,協助受壓迫或搔擾的台籍企業轉向其它市場,減少對中國大陸的商業依賴,展現「抗統戰韌性」之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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