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獨養10年奔走求認領!法院認定「生父逃避責任」終遭判決
根據判決書,麗麗(化名)2014年與男子阿明(化名)開始交往,交往期間懷孕後就在隔年6月16日結婚,然而這段短命婚姻只維持了1個月,雙方就在7月17日離婚。麗麗則在同年晚些時候生下一女,並一直獨自扶養女兒。
反觀阿明從未承擔任何養育義務,也未曾認領女兒,在法律上讓女童一直沒有爸爸,多年來女童身世懸而未決,造成其身心創傷。對此,麗麗決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阿明應認領女童為其女。
不過,阿明在訴訟程序中雖未出席辯論庭,卻先行提交書狀否認親子關係,他聲稱麗麗曾坦承婚前從事特殊行業,並與多人發生不當關係,也表示麗麗婚前早就有一名固定男友,在婚前也與該男友有多次性行為,認為自己只是麗麗用來掩人耳目的「替代品」。阿明因此主張麗麗所懷胎兒女應非他的骨肉,還拒絕配合法院所安排的親子血緣鑑定。
對此,士林地院審理期間,查證麗麗提供的出生證明、戶籍資料、婚姻證明及生活合照等證據,證實女童出生於雙方交往且短暫婚姻的那段期間,推算麗麗的懷孕時間與雙方婚姻起始時間相符,因此女童極有可能就是阿明的親生女兒。
為進一步釐清事實,法院函請台北馬偕醫院安排雙方進行親子鑑定,然而阿明並未到場。法院根據《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認定已有合理懷疑且當事人拒絕配合鑑定者,即可推定其主張為不實,反而認定麗麗主張為真實。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童出生至今都由母親獨自扶養,女童也在庭訊中表明希望與母親同住,並表示「不太認識爸爸,只想和媽媽一起生活」,顯示雙方並無實質親情連結,再加上阿明至今不曾探視、聯繫女兒,甚至拒絕認領,也未展現任何為父之責。基於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與義務由麗麗單獨行使,阿明則應認領女童為其女;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