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林姓男子與前女友A女分手後仍有聯繫,甚至發生性行為,不料A女向警方報案,控訴林男在2023年12月下旬某日,違反其意願,以性交、口交等方式對她性侵,但檢察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2人事後還相約逛夜市、聊天,最後對林男做出不起訴處分。
林男應訊時堅決否認犯行,表示自己與A女雖然已經分手,但雙方分手後仍有聯繫,甚至相約出遊、合意性交,而遭指控性侵當天,是A女到其住處收拾東西隨後就離開,並未發生A女指控的情況。不起訴書指出,A女在案發後並即時報案,無從採證身體跡證,此外,檢察官調閱2人LINE對話紀錄,發現案發後,雙方仍有聊天、關心彼此生活狀況、分享飲食、語音通話,甚至還相約逛夜市,因此認為A女與遭受性侵被害人身心俱創、對加害人厭惡、躲避的反應有所不同,最後以積極證據不足,不起訴林男。